2022年7月2日,“福景001”起重船在广东阳江No.2大型船舶候潮防台锚地锚泊防台期间,走锚触碰海上风电场风机桩后断裂沉没,船上4人获救,25人死亡,1人失踪。
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官网发布了《阳江“7·2”“福景001”起重船风灾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共57页,包含:
一、事故简况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三、调查取证情况
四、防台组织及应急处置
五、事故经过
六、搜寻救助情况
七、事故损失情况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责任认定
十、调查发现的问题
十一、处理建议
十二、安全管理建议
以下摘自《阳江“7·2”“福景001”起重船风灾事故调查报告》:
九、责任认定
这是一起台风导致无动力起重船走锚,触碰风机桩后断裂沉没,相关企业及船舶未按要求撤离人员、谎报在船人数,船舶走锚后未及时请求救助,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风灾事故。
许军和江苏华景对“福景001”重大人员伤亡负直接责任;永福电力、龙源振华、广电设计、华申闽能联合体、青洲风电负有管理责任。
十一、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福景001”实际控制人许军,指使相关人员谎报在船人员情况、不按要求撤离船上人员,瞒报船舶走锚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6]的规定,已按程序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江苏华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建亮,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3.江苏华景总船长兼船管部经理李昌龙,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4.江苏华景“福景001”项目部经理、船舶总监杨海,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5.江苏华景“福景001”项目部安全总监初乃涛,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参与谎报在船人员情况,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送阳江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6.“福景001”船长黄春东,不按要求组织撤离船上人员,最终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福景001”。
事故发生时,该轮船上4个法定救生筏送岸检修,船上救生筏实际情况与《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记载要求不符,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议阳江海事局按规定对“福景001”进行行政处罚。
2.港设船检公司。
违反船舶检验规范的技术要求和程序要求开展检验,违反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7]的规定。建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该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3.江苏华景。
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永福电力签订《“福景001”船舶营运协议》,实际从事青洲项目施工劳务和风电基础桩施工,其行为涉嫌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4.永福电力。
通过与江苏华景签订《“福景001”船舶运营协议》,将承包的风机基础施工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江苏华景,涉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防台专项预案要求督促人员撤离,也未清点核实人员撤离情况,涉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8]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5.龙源振华。
未按照防台专项预案安排人员到撤离点清点人数;在获知“福景001”未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撤离全部人员的情况后,未上报青洲风电项目部和广电设计项目部,也未督促纠正,涉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6.广电设计。
未按照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关于人员撤离的要求有效监督人员撤离情况,不掌握实际在船人数,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9]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7.华申建设。
未按照《粤电阳江青洲一、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监理单位应对出海作业人员登记管理进行监督”的要求,对日常船上人员的上下进行有效监控,在本次防台期间,未监督龙源振华是否真正开展撤离人员清点工作,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8.闽能咨询。
未按照《粤电阳江青洲一、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监理单位应对出海作业人员登记管理进行监督”的要求,对日常船上人员的上下进行有效监控,在本次防台期间,未监督龙源振华是否真正开展撤离人员清点工作,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9.青洲风电。
未按照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关于人员撤离的要求有效监督人员撤离情况,不掌握实际在船人数,涉嫌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20]的规定。建议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对福建省地方海事发展中心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广东海事局对阳江海事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阳江市人民政府对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及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18]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0]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