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31 12:15点击:2544
2023年3月12日17时7分许,贵港市平南县临江工业园区供电线路迁改项目发生深基坑坍塌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蔡丽新和自治区副主席廖品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同时坚决防止塌方之后的次生危险,确保善后处置工作安全;市委副书记、市长朱会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潘汉胜,副市长周仕志等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平南县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应急、住建等部门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严肃追究责任和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住建部门对建筑工地施工安全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整改,整顿纠正违规施工行为,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2023年3月16日,贵港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总工会、发改委、住建局、人社局、供电设备管理部门和平南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贵港市平南县污水处理厂“3·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平南县临江工业园区供电线路迁改项目“3·12”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违规组织施工导致基坑坑壁土坍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贵港市平南县临江工业园区供电线路迁改项目位于平南县临江工业园区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附近,对平南县污水处理厂内35kV新佛安线24号杆、25号杆及线路进行迁移改造,拆除旧电杆3基(23#-25#),旧线路约800米;新建杆塔基础5基(24#-28#),线路约1000米,线路迁改工程合同金额为24.89万元。事故发生在线路迁改项目工程新建线路25号杆塔基坑处。
广西平南县农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启动迁移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35kV线路工程,组织对35kV新佛安线23#-25#杆段进行迁改,向相关单位进行项目报批。2022年12月7日,农文旅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供电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迁改申请,并于12月16日收到同意迁改申请的答复,建设单位承担该迁改工程费用及相关其他费用。2023年1月6日,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先后向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平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征求关于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35kV线路迁改方案的意见,并得到函复。2023年1月9日,农文旅投公司向供电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按照实物补偿模式进行迁改,2月1日收到供电设备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实物补偿模式迁改的答复,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迁改工程。2023年2月17日,农文旅投公司向供电设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迁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单位为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供电设备管理部门于2023年2月23日完成对设计和施工图纸的技术参数审核。
(二)事故基坑基本情况
事故基坑为新建线路25号杆塔基坑,位于平南县污水处理厂外北部2个水塘之间。根据现场勘察和询问笔录显示,基坑原开挖长度和宽度均为5.2m,开挖深度4.5m,为直立基坑,距离两个水塘分别为3m和7.5m。基坑坑壁属于粉质红粘土,可塑,整个基坑坑壁没有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在基坑旁水塘内水的浸润下发生坍塌。
图1 25号杆塔基坑施工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2 25号杆塔基坑A-A剖面图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徐*明施工队
徐*明施工队为线路迁改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无工商营业执照,以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承包工程及施工。施工队负责人徐*明,在平南从事电力工程领域相关业务,同时还兼任恒宇公司业务员,为恒宇公司办理承揽项目、工程投标相关事宜。施工队工人约20人,临时聘用蒋*辉(无安全培训证书)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赵*松为施工队长。赵*松负责召集临时施工人员,3月12日当天在现场进行作业施工人员有9名,分别是赵*坤(死者)、潘*胜(伤者)、赵*柏、赵*敏、蒙*超、李*平、赵*源、胡*华、王*玲(女)。
徐*明在项目承包过程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该公司无施工资质,不具备投标资格)名义进行报价投标,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文件情况。
2.广西平南县农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是平南县临江工业园区供电线路迁改项目的建设单位,是经平南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平南县财政局作为出资人,于2018年5月17日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法定代表人张*鹏,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农业管理等。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设董事长1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共有职工69人,其中张*鹏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智任总经理,莫*荣任总工程师。
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董事长张*鹏、总经理陆*智任组长,总工程师莫*荣等3人任副组长,咸*全等9人为成员,朱*宽等4人任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内设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协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关系,组织项目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公司建立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使用制度、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预案》,以及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协议、咨询类工作流程等工作制度。
平南县农文旅饮用水有限公司是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荣,经营范围:包括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资源管理、水产品收购、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厂,2022年6月更名)是平南县农文旅饮用水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也是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的三级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经营范围: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等。
3.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
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徐*明冒用合同签订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成立于2015年3月2日,位于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西门江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罗则军,是一家从事电力设施承装承试、承修承试、工程建设活动等业务的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5****568,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资质等级及类别: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16﹞00027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20日。在平南县设有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县分公司,负责人是龙艺。
4.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设计公司)
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为线路迁改项目的设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895B,成立于2006年5月24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升,是一家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等业务的公司,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32006431,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资质等级: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乙级、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等;持有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232009155,有效期:至2024年3月8日,资质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乙级。广西平南县农文旅投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公司设计35kV新佛安线23号杆至25号杆迁改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为陈鸿,设计编号DZ2022-DL-A01。
(四)工程项目的发包及实施情况
2023年1月11日,农文旅投公司将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项目基础施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采购公告的“邀请函”张贴于公司门口,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登记、报价,并提交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报价函。经工程管理部技术人员(朱*宽)对收集到的资料审核与分析,2023年1月19日,经该公司领导班子(扩大)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同时确定项目责任领导为公司总工程师莫*荣,项目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经理咸*全,项目现场负责人为工程管理部朱*宽。2023年2月1日,平南县龚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恒宇公司授权代理人徐*明,签订《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项目基础施工合同书》。在该合同书上无恒宇公司印章,恒宇公司方签字人为徐*明,但无恒宇公司授权徐*明作为代理人材料。
2023年2月24日,项目负责人咸*全组织召开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项目工作会议,项目负责领导莫*荣、设计单位设计员李宇、施工单位徐*明等参加了会议,会上咸*全介绍了项目基本情况、人员安排,提出了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工期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2023年2月26日-27日,徐*明组织开展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项目基础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安排蒋*辉作为该项目基础施工工程的施工员,负责项目进度和现场管理;安排赵*松作为施工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工人开展现场施工作业。
2023年2月27日,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项目进入现场正式实施阶段,朱*宽到现场组织开展定位、放线工作以及对施工方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
2023年2月28日,根据徐*明安排,赵*松组织工人进入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现场,正式开始基础开挖等工作。
经查,徐*明以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的名义提交项目报价函、报价清单,以及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且所提交资料未加盖公章;同时,项目报价函中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栏处,签字人为徐*明。建设项目在发包过程中存在把关审核不严,存在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不具备报价资格、徐*明冒用广西恒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提交资料无效和不足等问题。
(五)天气情况
经查,平南县3月5日至3月12日天气为晴天,无降水。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2日,施工队工人正常开展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作业,上午10:00许,朱*宽到现场检查,指出25#基坑存在开挖坡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基坑四周存在大量堆土等隐患,对恒宇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单,该整改通知单由徐*明签收。施工队完成25#基坑挖掘及基坑边坡周边的泥土及石头堆放到安全区域工作;14:00,施工队共9人在25#基坑附近进行钢筋笼绑扎作业,其中赵*坤、潘*胜、王*玲在基坑内钢筋笼外作业,赵*柏、蒙*超在基坑内钢筋笼里作业,赵*敏、李*平、赵*源、胡*华在基坑顶地面作业。17:07,在基础钢筋绑扎时基坑发生坍塌,导致钢筋笼外南侧施工的2名工人被埋:赵*坤(死者)颈部以下部位被泥土掩埋,摔倒过程中头部砸到硬物;潘*胜(伤者)倒地腿部以下被掩埋。王*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对现场进行封锁,拉上警戒线。其余施工人员立即开展施救工作,被埋的人员3分钟后被施工人员解救出来。解救出来后现场的施工人员用工程车辆把伤员拉到外面园区道路和急救车对接,急救车当场把赵*坤接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急救,同时蒙*超用自家车送潘*胜到平南县人民医院医治。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基坑为新建线路25号杆塔基坑,位于平南县污水处理厂外北部2个水塘之间。根据现场勘察和询问笔录显示,基坑原开挖长度和宽度均为5.2m,开挖深度4.5m,为直立基坑,距离两个水塘分别为3m和7.5m。基坑坑壁属于粉质红粘土,可塑,整个基坑坑壁没有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在基坑旁水塘内水的浸润下发生坍塌。
坍塌事故发生地点为新建线路25号杆塔基坑处,事故现场示意图、坍塌后实景图见下图3图4。
图3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4事故现场坍塌后实景图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赵*坤,男,55岁,1968年8月4日出生,贵港市平南县双福村双石垌队人,身份证号:452524**********),1人受伤(潘*胜)。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7:10许,工人王*玲向赵*松报告工地发生了基坑坍塌事故情况;17:20许,赵*松向徐*明报告了事故情况;17:50许,徐*明向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朱*宽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后,事故信息在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内逐级上报至董事长张*鹏、总经理陆*智,18:26许,张*鹏向平南县常务副县长魏勇报告了事故情况,19:12许,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向平南县应急局报告了事故情况;20:44许,平南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向贵港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情况;20:50许,平南县应急局值班室向贵港市应急局值班室报告了事故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事故中,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平南县人民政府及平南县卫健局、平南县上渡街道等单位没有出现迟报、漏报事故信息情形。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人王*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派人来救治;施工队其余人员立即开展施救工作,用钩机、铲子等清理坍塌的土方,约3分钟后将被掩埋的赵*坤、潘*胜救出,并通过梯子、钩机斗转移到地面,后用工程车辆把伤员转移到靠近工地的园区道路边等待120急救车;17:27许,平南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将赵*坤接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急救,同时工人蒙*超用自家车送潘*胜到平南县人民医院医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赵*坤被接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急救,于2023年3月12日18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潘*胜在平南县人民医院救治脱离生命危险后,于3月12日23:30许转院贵港市人民医院作进一步治疗,3月13日做了膈疝修补术,3月19日复查CT提示左下肺肺动脉栓塞,暂无法拔掉气管导管;3月20日,潘*胜病情好转,意识清醒,可以唤醒;3月27日已经转出ICU,目前在贵港市人民医院脊柱关节科处理骨科问题,情况稳定。
2023年3月12日23:00许,徐*明与赵*坤家属达成初步赔偿协议,3月17日徐*明将事故赔偿款90万元转到赵*坤家属银行账户,赵*坤家属与其签订了谅解书。关于潘*胜的后续救治和相关善后工作仍在进行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立即组织救援,迅速将被掩埋的工人救出;平南县人民政府及平南县卫健局、应急局、平南县上渡街道等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开展抢救伤员、核实和上报事故信息、封锁事故现场等工作,没有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损失扩大,相关各方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测量取证,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查阅相关技术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还原事故发生过程,对该起事故分析如下:
徐*明施工队在线路迁改项目25号杆塔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采用直立式开挖且未采取支护措施;同时基坑坑壁土质为粉质黏土,基坑底部受旁边水塘影响逐渐浸没,基坑壁含水量增加后安全稳定性变差,土体在重力作用下坍塌,靠近基坑坑壁坍塌一侧的赵*坤、潘*胜受到不同程度的挤压受伤,赵*坤经抢救无效死亡,潘*胜受伤。
综上分析,徐*明施工队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采用直立式开挖且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徐*明施工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
(1)未具备施工资质而违法承揽工程。徐*明利用其曾经为恒宇公司办理承揽项目、工程投标相关事宜的便利,私自复印了恒宇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及利用其作为恒宇公司平南县中医院迁改项目(业主单位为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对接联系人的身份便利,在未取得恒宇公司、恒宇公司平南县分公司及其法人允许、授权的情况下,以恒宇公司名义,报价了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项目基础施工工程,并最终作为施工单位违法承揽了该工程。
(2)徐*明违规组织施工。未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就组织开工;工程开工前,没有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同意,没有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2023年3月22日,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事故发生后补做的《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合同书》,经施工队工人辨认,《职工劳动劳动保护教育卡》、《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合同书》上的签字均非本人签字。施工过程中,27#、28#、25#基坑开挖坡度均达不到设计要求。
(3)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没有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施工队在开挖25#、26#、27#、28#基坑过程中,出现了基坑开挖坡度均达不到设计要求、基坑四周较多堆土、基坑周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是施工队现场管理人员均未能查出和主动改正,而是由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检查指出后才整改,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对2023年3月12日上午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指出的“25#杆基坑开挖坡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没有整改完成的情况下,继续组织工人冒险施工作业。
(4)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作为该项目施工方主要负责人的徐*明,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蒋*辉,未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管理能力不足;对施工队工人未组织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和考核,带队的赵*松和工人专业知识匮乏,多个基坑重复出现开挖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未能判断出基坑存在坍塌的重大安全风险。
2.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不严。未认真把关、审核投标单位的报价材料,没有发现徐*明提交报价材料存在的重大缺陷(无《邀请函》列明的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以及材料上无恒宇公司的盖章),导致徐*明冒用恒宇公司名义和资质承揽了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工程;没有核查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徐*明、安全管理人员蒋*辉的安全管理相关资格证书。
(2)盲目赶进度,违规组织项目开工建设。为加快推进平南县临江工业园区供电线路迁改项目,在未与施工单位完成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和没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就组织安排项目开工建设。没有按照供电设备管理部门关于反馈平南县江南污水处理35kV新佛安线迁改的函的要求和《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引》的规定,在基础开工建设前,与供电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实物补偿协议、向供电设备管理部门提交投标人资质并取得审核通过。
(3)没有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导致设计文件中没有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指导意见,以及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管理松散,措施不力,导致施工队施工过程中,基坑开挖坡度均达不到设计要求、基坑四周较多堆土、基坑周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反复出现,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对2023年3月12日上午检查指出的“25#杆基坑开挖坡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隐患,只是下了整改通知单,未有效督促施工方落实隐患整改,导致施工方在隐患没有整改完成的情况下,继续组织工人冒险施工作业。
(5)未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3.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问题
(1)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未认真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对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进行检查指导。
(2)平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存在疏漏,组织开展平南县工业园区2023年全国两会和清明节前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中,没有排查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工程项目现场。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徐*明,在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冒用恒宇公司名义及其资质,承揽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工程[1];没有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同意[2];没有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3];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没有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4];作为该项目施工方主要负责人,以及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蒋*辉,未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5];未组织对施工队工人开展三
级教育培训和考核[6];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虚假的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干扰事故调查[7]。徐*明对“3·12”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8]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
未认真把关、审核投标单位的报价材料,没有核查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徐*明、安全管理人员蒋*辉的资格证书,导致徐*明冒用恒宇公司名义和资质承揽了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工程[9];盲目赶进度,在与施工单位尚未完成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10],以及没有与供电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实物补偿协议、向供电设备管理部门提交投标人资质并取得审核通过的情况下,违规组织项目开工建设[11];未规范组织勘察,没有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12];安全管理松散,致使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得到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就组织开工建设[13];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2023年3月12日上午检查指出的隐患持续存在、事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14];未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15]。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敏感时段,社会影响较大,建议由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6]对其予以顶格行政处罚。
2.赵*松,作为徐*明施工队队长,施工负责人,负责召集临时施工人员,没有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3];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没有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4]。赵*松对“3·12”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7]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蒋*辉,作为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工程的施工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18];未组织对施工队工人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19];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没有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导致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基坑开挖坡度不符合设计的安全隐患持续存在[20]。蒋*辉对“3·12”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7]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朱*宽,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负责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隐患持续存在、事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对2023年3月12日上午检查指出的“25#杆基坑开挖坡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隐患,只是下了整改通知单,未有效督促施工方落实隐患整改[21]。朱*宽对“3·12”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7]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咸*全,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负责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没有组织落实工程管理部在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把关、审核投标单位的报价材料,没有核查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徐*明、安全管理人员蒋*辉的资格证书,没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在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与施工单位尚未完成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以及没有与供电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实物补偿协议、向供电设备管理部门提交投标人资质并取得审核通过的情况下,违规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工程管理部没有按规定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松散,致使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得到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就组织开工建设;工程管理部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2023年3月12日上午检查指出的隐患持续存在、事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工程管理部在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咸*全作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3·12”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7]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6.莫*荣,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负责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施工工程的项目领导,公司总工程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分管工程管理部。对分管的工程管理部严重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失察,疏于管理,没有督促工程管理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没有督促工程管理部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导致2023年3月12日上午检查指出的隐患持续存在、事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莫*荣对“3·12”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7]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7.陆*智,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失察,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22]。陆*智对“3·12”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3]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8.张*鹏,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没有组织认真把关、审核投标单位的报价材料及相关人员资格资质材料,导致徐*明冒用恒宇公司投标在公司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于2023年1月19日顺利通过,并最终承揽了35kV新佛安线23#-25#线路迁移基础工程。张*鹏在组织、决策项目承揽单位上把关不严,对“3·12”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3]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和有关单位的问责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如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市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建议
建议责成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平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向平南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平南县农文旅投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整改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安全并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发包,严格审查项目承包单位资质条件。要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每一个项目施工前都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及报批程序。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加强项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全面提升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劳动技能。
(二)平南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杜绝因赶进度、赶工期而忽略安全把关。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专项治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平南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强监管、严执法”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到位。要针对这起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活动,打击治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三)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和落实电力行业专项整治,要定期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现场督查工作,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力度,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援、调查等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发展改革和能源监管部门。
(四)平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功能区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及责任,加强对功能区内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及时制止各类未经审批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并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采取措施联合治理,防范事故发生。
贵港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23日
注释:
[1]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下同)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6]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10]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1] 《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引》2.1.2【实物补偿方式协议签订】设备运维部门在迁改工程实施单位资质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组织迁改需求方签订实物补偿协议。
2.6.1.2【实物补偿迁改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迁改需求单位应在招投标前将投标人资质以附录F的形式报送设备运维单位审核,……
[1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1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14]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15]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16]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19]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