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3 10:11点击:1798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近期违法案例:今年9月,深圳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某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配电房有三处电压380伏以上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杂物房一处电压400伏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配电箱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该单位四处配电箱均为电压380伏以上配电箱,无论是操作还是检修,均属于可能引起触电事故的作业,此时都应戴绝缘手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目的,是为了警示所有人应谨慎操作,小心触电。”据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坂田中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操作人员可能一时疏忽,操作不慎,380伏高电压将致人触电身亡。被处罚的单位作为电力技术专业公司,明知电压380伏配电箱具有触电危险性,完全知道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应在配电箱上张贴“小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但还是疏于日常管理,安全意识松懈,对触电事故隐患心存侥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电箱
对此,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坂田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对该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后,已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电箱。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坂田中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案件警示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红线意识,及时在有触电危险的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减少触电事故发生。
案例二:2021年1月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嘉兆珠宝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11项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前完成整改。
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嘉兆珠宝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问题逾期未整改(第三车间气瓶间前面两处电源开关盒仍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 2-7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21年4月13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厂长(安全管理人员)孙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2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卓越五金弹簧(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2人)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未在二楼车间弹簧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一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21年4月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0.2万元、罚款4.8万元,合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