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组织人员施工,导致悲剧发生,包工头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请看案例。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某彬在未取得相关建筑施工资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向房东赖某洲承包位于潮南区两英镇某村一在建楼房第八楼层的混凝土浇灌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备相关建筑施工资格的被告人刘某。2018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庞某全、韩某勇、蒲某宁等人到该工地开始动工。当日上午6时许,被害人庞某全在施工过程中被该在建楼房上一根脱落的铁管砸伤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庞某全的死因符合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刘某、郑某彬分别在2018年8月2日、8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郑某彬、刘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3日向潮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 5月14 日,潮南区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郑某彬、刘某2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12日,潮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郑某彬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六个月。
《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两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建筑施工资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便承揽工程进行施工,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其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忽视生命安全,是对工人和雇主不负责任的表现。也希望能够通过这起案例,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起到教育警醒作用,尤其是农村自建房的包工头、施工队负责人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否则代价惨痛。